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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嫖娼”被抓后,受害者是谁?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?

摘要: “嫖娼”被抓后,受害者是谁?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?最佳答案53678位专家为你答疑解惑谢谢幺请!以我的理解,嫖娼被抓,受害人...

“嫖娼”被抓后,受害者是谁?为什么说家属是直接受害者?

最佳答案 53678位专家为你答疑解惑

谢谢幺请!

以我的理解,嫖娼被抓,受害人应该是嫖客。当嫖客付了嫖资后,事儿还没办或正在办就被抓了。

第一你的钱是要不回来的了,办案工作人员也不会把钱如数给你追回来,嫖资一并充公。

第二羊肉没吃成弄得一身骚,惊动了家属还身败名裂,搞不好还会被娘家人打你个半死。我一个朋友就是嫖娼被抓,都五十几岁了,打电话叫家属到派出所去领人,结果他的舅子老表把他领出来就打得个鼻青脸肿,半个月都没见出门。

所以我认为受害人是嫖客,当然其家属也有受害的。因为在外面去嫖娼,难免会惹上一些怪毛病,一旦惹上就很容易传染给家属,成为间接受害者。

为了家庭幸福,对于路边的野花还是不要踩。

其他网友观点

每个犯罪都有被侵害的法益,像贩毒、组织卖淫、非法持有枪支、走私等这些犯罪侵犯的法益不是某个个体,而是公共安全、社会管理秩序、市场经济秩序等这些抽象的对象。

对于卖淫嫖娼来讲,表面上是你情我愿的事,没有人受到侵害,其背后实质却是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。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而该条款被分类在第三章第四节“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”中,说明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。

说到这里,这个问题已经解答完了,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顺着这个思路继续思考一个问题,嫖娼犯罪吗?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卖淫说起。

我国《刑法》并没有规定卖淫罪,相近的规定了规定了组织卖淫罪,说明对与一般性的单个卖淫问题,毕竟是两个人的事,法律还是相对能够容忍一些的,并没有定性为犯罪,但组织卖淫(还包括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)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就比较强了,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就比较大,所以把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。那么,与卖淫相对的行为——嫖娼是否构成犯罪呢?刑法中没有规定,也就是说不犯罪。

为什么呢?是不是纵容嫖客,搞区别对待?我们可以对比卖淫行为分析一下,嫖娼行为可能对应的罪名就是组织嫖娼(还包括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嫖娼,以下仅以组织行为举例),为什么没有设立这个罪名呢?

首先,这个场景有些难以想象,组织者带着嫖客去物色愿意搞色情交易的女性(男性也可以),现实中太少,而且组织卖淫需要达到3人以上才能构成犯罪,组织3人以上的更是鲜有。一种危害行为必须具有多发性、普遍性才能被确定为犯罪,否则得不到适用就会成为僵尸法条,失去了设立的价值。

其次,提供色情服务的人员相对群体较小,人员固定、交易频率更高,嫖客则范围比较广、随机性更大,我国刑法对于初犯、偶犯要相对宽容一些,偶然次数较少的嫖娼行为可罚性不太强,入罪的必要性也较小,对其组织和其他相关行为也没必要进行处罚。

以上除引用法条外,属于个人观点,不具有权威性,不妥之处,欢迎交流。

其他网友观点

这种行为在我国是禁止的,是违法行为。要说受害者,嫖娼与强奸有本质的区别,不存在直接的受害者,间接的受害者,主要是被抓后受害者是家属,要给予罚款甚至拘留处罚,俗话说“纸包不住火”,社会舆论也会给家属带来伤害,家属知道后还会带来心里的伤害,甚至会危及家庭的存在,最好是洁身自好吧,为了家庭幸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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